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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撞到汽车怎么赔(驾驶三轮车与违停汽车剐蹭,交警定三轮车全责,法院会怎么判?)

时间:2024-04-15 浏览量:

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事故认定书以及证据材料等认定事故责任

——孟X超与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与停靠在禁停位置的机动车发生剐蹭,造成机动车损坏。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侵权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因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审理依据与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依据不同,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应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责任,应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结合案情和证据等,作出责任认定。

【争议焦点】

侵权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与停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的被侵权人机动车发生刮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侵权行为人负全部责任,此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需要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孟X超车辆修理费29 924.3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会根据家庭事故现场的情况,经过采取勘验、检查等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同时,因作出责任认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而法律规定中规定了责任认定的方式,就会导致认定责任的归责方式有所不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依据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由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据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审判责任认定的区别有:第一,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不同;第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过错与民事责任认定中的过错非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法院在审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的案件中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在本案中,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与被侵权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的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侵权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法院在审理中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被侵权人将车辆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其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考虑到被侵权人违章停车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该事故,事故的直接起因仍系侵权人未做到安全驾驶,故不应由被侵权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在对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时,不应仅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作出审判,而应结合事故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又因侵权人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用人单位承担。

【裁判文书原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丰民初字第00594号

原告:孟X超,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祥一(原告之父),1964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甲1号6幢四层a11。

法定代表人:赵志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

原告孟X超与被告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峰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琳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一,被告全峰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X超诉称:2014年11月7日上午,被告全峰物流公司员工郭小帅驾驶三轮车将停放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路蒲安东里小区南门外的车牌号为京x英菲尼迪轿车撞损,交警勘察后,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小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暂扣了肇事车辆。原告与郭小帅协商赔偿时,郭小帅表示没钱,无法赔偿。被告全峰物流公司在转移肇事车内快递包裹后,也无人协助、负责处理修车、赔偿等事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274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全峰物流公司辩称:郭小帅是我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相应责任由公司承担。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事故事实是原告车辆由西向东逆向停靠在非机动车道,郭小帅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于非机动车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车辆逆向停靠,且停靠于非机动车道,故应由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维修清单上显示的维修项目均在车辆右前方,相关费用的发生与原告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修理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10时30分许,在丰台区刘家窑路,郭小帅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车牌号为京x小客车由西向东路边停放,电动三轮车左前挡板与京x小客车右前部接触,京x小客车损坏。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郭小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郭小帅拒签事故认定书。原告系京x小客车所有人。2014年11月15日,原告将车辆送至北京运通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2014年11月20日,车辆维修完毕,原告支付修理费42749元。

另查,事故发生时郭小帅系被告全峰物流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全峰物流公司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并提供了事故现场附近的道路情况及交通标识的照片,欲证实原告停车的位置属于禁停区域。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维修明细单、事故现场附近照片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郭小帅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孟X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X超的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小帅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考虑此次事故中,孟X超将车辆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其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鉴于孟X超违章停车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该事故,事故的直接起因仍系郭小帅未做到安全驾驶,故被告全峰物流公司提出原告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事故具体情况,本院确定郭小帅对孟X超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又因郭小帅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全峰物流公司承担。对车辆修理费,被告对原告车辆的维修部位及维修金额无异议,故对车辆修理费按维修费发票金额予以确定,由被告全峰物流公司按7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孟X超车辆修理费二万九千九百二十四元三角。

二、驳回原告孟X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五元,由原告孟X超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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