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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汽车需要驾驶证吗(驾驶电动车,还要驾照?)

时间:2024-04-24 浏览量:
驾驶电动车,还要驾照?

“驾驶电动车,还要驾照?”河南洛阳,一男子驾驶四轮电动车,被交警队以无驾驶证为由,罚款1000元,男子不服,将交警队告到法院。
(案例来源:河南洛阳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老刘,拥有一辆无牌照的电动四轮车,2020年7月,老刘驾驶电动四轮车路过某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执勤交警让老刘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老刘因无法出示,被当场扣押车辆。三日之后,交警队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对老刘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老刘送达文书。
老刘不服,坚持自己的电动是不是机动车,遂在复议无果后,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老刘驾驶的电动车是以蓄电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出厂合格证上亦明确载明该车系低速电动汽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的认定,所以交警队的处罚正确,对老刘的诉求予以驳回。
老刘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老刘声称:一审法院判决本案涉诉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执法不公。
其一,如果凡是动力驱动的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的话,则各类不同型号的大小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都应该是机动车。
但在实际工作中,交警队、法院并没有这样“一刀切”,而是视情况灵活自由掌握,仅仅对于动力驱动的少部分三轮、四轮电动车进行了所谓的“严格管控”,这明显不符合法律“一视同仁”的原则。
其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上路必须办理机动车牌照并交纳"“交强险”和购买“机动车购置税”。
但就现实情况而言,电动四轮、三轮、两轮车,不能悬挂机动车牌照,更不能购买“交强险”和购买“机动车购置税”,因此不属于机动车
其三,目前,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己使用的电动车(包括两轮、三轮、四轮)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明确的统一规定,属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现象,《行政许可法》中也没有明确在生产和使用中予以相关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四轮电动车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
@以案普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如果老刘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则老刘确实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交警队对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并无不当。
但本案的争议之处在于,老刘驾驶的电动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关于这一点,民间多数人的观点是,加油的一律是机动车,充电的一律是非机动车。
无疑,这种判断方法,对于常见的车辆来说,确实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却不一定适用于全部车辆。
事实上,关于如何判断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本案中,依据交警队提供的电动四轮车出厂合格证显示,涉案车辆为低速电动车,且以动力装置驱动,符合电动车的认定,所以交警队的行政罚款正确。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综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队对老刘罚款1000元,扣押四轮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交警队的行政处罚正确,对老刘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最后,老刘虽然两次败诉,但老刘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头号周刊#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驾驶电动车,还要驾照?

声明:本文转自以案普法2022-05-05 20:52·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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