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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报废(惨痛教训因为没做这件事,车辆被“报废”,驾照被“吊销”……)

时间:2024-04-24 浏览量:

近日

老张开着自已的丰田轿车

在路上行驶时

遇到交警检查说他的车已经报废了

好端端的一辆车怎么无缘无故就“被报废”了

老张想不通

平时自己这辆车都很少开

车况也很好

自己也没到车管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交警怎么就说车在系统里已被注销了呢

一、逾期未检验车被强制报废

经系统查询,老张这辆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执勤交警解答了老张的疑惑,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老张的车因为已连续3个周期未检验,因此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无法恢复再进行年检,也不能再使用。

老张非常懊悔,之前存有侥幸心理不按时进行年检,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

据了解,当前有很多车主因为没留意行驶证上的年检时间,造成车辆逾期未检验。

而有的车主因出现多次或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面临不少记分罚款,认为去处理很不值,便干脆不年检。

惨痛教训!因为没做这件事,车辆被“报废”,驾照被“吊销”……

二、开报废车驾驶证被吊销

现在老张肠子都悔青了,交警说不光是车辆要被强制报废,还将被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老张因为开了这辆连续3个周期未检验的车,最终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罚款+车辆被强制报废+驾驶证被吊销,而且根据规定,老张在驾照吊销后2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惨痛教训!因为没做这件事,车辆被“报废”,驾照被“吊销”……

三、什么情形机动车强制报废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惨痛教训!因为没做这件事,车辆被“报废”,驾照被“吊销”……

四、小微型非营运客车年检规定

现在6年以内的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都已纳入免检范围。通俗的说就是9座以下的私家车6年内只需每两年申领年检标志。

记住一定要申领标志,否则就属于未年检。

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已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即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分别是第6年、第8年。第7年、第9年不上线也不用申领免检标志。

车辆发生伤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对10年以上的私家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

也就是使用时间越久,检测越频繁。意味着使用10年至15年的私家车,连续3年不检验——报废;使用15年之后,连续一年半不检验——报废!

惨痛教训!因为没做这件事,车辆被“报废”,驾照被“吊销”……

五、如何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交售时一并提交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以及车主身份证明),不用跑车管所。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湖州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市区地址:杭长桥南路1221号,电话:2021960;南浔门店地址:南浔镇大中路芦荡桥北堍,电话2031975。

惨痛教训!因为没做这件事,车辆被“报废”,驾照被“吊销”……

再次提醒各位驾驶人请勿抱有侥幸心理再开这样的车上路行驶,哪怕是开一辆摩托车也属同样性质,汽车驾照也同样要被吊销。

另外,根据机动车保险相关规定,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将无法获得理赔。

延伸阅读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来源:湖州交警

来源: 湘潭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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