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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上停在路边的汽车怎么赔(非机动车撞上机动车 到底赔不赔?)

时间:2024-04-24 浏览量:
非机动车撞上机动车 到底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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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交通事故面前,生命往往不堪一击,因此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守法行车,这既是对自己生命财产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负责,否则一旦出事,可能酿成人间惨剧。

在审判实务中,因机动车一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高于非机动车,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一方往往不是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但这是否意味着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呢?近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1年7月,朱某将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路边划定的车位中,杨某在骑行电动车时不慎撞上朱某的车辆,造成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

于是,朱某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险23800元,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并在得到朱某的代位求偿申请书、权益转让书后,于2022年7月向一审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对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关于车辆损失的赔偿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朱某作为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非机动车一方杨某请求赔偿事故车辆财产损失的权利,朱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对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主观故意,因保险人主张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现保险公司向杨某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作为赔偿义务主体是基于在道路交通行驶的过程中,机动车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远高于非机动车,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赔偿义务主体较为合理。

但在本案中,案涉车辆是停放在路边的车位里,此时车辆并不在行驶过程中,处于静置状态,并不具有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更不具有高于非机动车的危险性,按照规定停放在车位里也不具有任何过错,此时非机动车撞上机动车具有明显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非机动车应当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显示,案涉车辆定损金额为23800元,杨某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在保险公司已经先行赔付朱某车辆损失并受有代位求偿申请书、权益转让书的情形下,向杨某主张赔偿损失23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杨某赔偿保险公司23800元。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通讯员 程岚 陶建 张海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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