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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扣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账务处理)

时间:2024-04-24 浏览量:

导读:2006年8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机动车零售商在收款时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据此制定了相应的发票管理和使用规范,在开始今天的内容之前,我们要声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进项税抵扣的有效凭证,今日我们看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账务处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机动车销售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作为购买机动车的一般企业,在收到购买的机动车和发票后,正常按照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

购买机动车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机动车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款

贷:银行存款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账务处理


车辆购置税的说明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适用税率是10%,税额是车辆购买价(机动车发票价)的10%。车购税是对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汽车购置税,是一种财产税,而不是消费税或增值税,是无法作为进税来抵扣增值税的费用的。可以作为购车的价值,在以后的规定使用时间内通过折旧的方式计算当期的费用。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账务处理”的解答和会计分录的编制参考,其实最为购买方,我们首先确认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制式不同,但是他们都是有效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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