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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朔电动汽车价格(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分公司财务总监、讲师、业务员3案宣判)

时间:2024-04-24 浏览量:

涉案公司3名人员分3案进行审理

被告人胡,案发前系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分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人曲,案发前系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讲师。

被告人李,案发前系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业务员。


3案为同一检察官 审判长为同一审判长。分案指控依据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控方指控3人之事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伙同李兴富(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河高和某某大厦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地,通过发传单、组织一日游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保本并高额返息。被告人胡于2021年6月26日被民警查获归案,被告人胡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胡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河高和某某大厦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地,通过组织一日游、宣讲会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保本并高额返息。被告人曲于2021年5月25日接民警通知后自动归案,被告人曲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投资人证言、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曲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伙同李兴富(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河高和某某大厦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地,通过发传单、组织一日游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保本并高额返息。经审计,被告人李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李于2020年12月21日被民警查获归案,被告人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法院查明3案的事实

【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伙同李兴富(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河高和某某大厦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地,通过发传单、组织一日游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多名投资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保本并高额返息。经审计,被告人胡任职期间涉及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胡后于2021年6月26日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被告人胡现已退缴人民币120万元在案。


【不退缴违法所得】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河高和某某大厦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地,通过组织一日游、宣讲会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多名投资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保本并高额返息。其中,被告人曲任职期间涉及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亿余元。被告人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归案,现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伙同李兴富(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河高和某某大厦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地,通过发传单、组织一日游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多名投资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保本并高额返息。经审计,被告人李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李后于2020年12月21日自动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未被起诉公司人员尹某的亲友缴纳人民币28万元,姚某1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20万元,上述钱款均在案。


法院宣判【2人缓刑,1人实刑外加追缴违法所得】

鉴于被告人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现已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在案,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将其中人民币十万元用于执行被告人胡的罚金,余款用于发还已报案投资人。


鉴于被告人曲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应追缴被告人曲的违法所得,发还已报案投资人。

一、被告人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羁押的2日亦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曲违法所得,发还已报案投资人。


鉴于被告人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现已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在案,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六十三万元,发还已报案投资人。


审  判  长   李佳丽
人 民 陪 审 员    邵栩婷
人 民 陪 审 员    苏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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