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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石头(女子骑电动车碾压到路中“蹊跷”石头致残 何处索赔?)

时间:2024-04-24 浏览量: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宽敞平坦的大路出现了一块“蹊跷”大石头,女子骑电动车不慎碾压到石头发生事故后致残,查看监控后,她发现致其受伤的“祸首”石头原来是因他人驾驶汽车撞倒打围的锥形桶,导致固定锥形桶的石头移位而发生事故。然而施工单位、汽车驾驶人、保险公司各执己见,女子遂起诉至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驾驶人和施工单位均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共计赔偿12万余元。

女子骑车碾到路上石头摔伤

调取监控后发现“蹊跷”

2019年4月某日凌晨,成都市民杨女士像往常一样,早早地驾驶电动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行至彭州市某大道某路段时,因碾到路中的一块石头摔倒,后被群众送至医院治疗12日后出院,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

出院后的杨女士越想越憋屈:“好好的路,今天怎么突然出现了一块石头,还害我摔倒受伤,这么重的伤,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杨女士申请调取事发地监控才发现,案发前晚,一辆机动车通过事发路段时,撞倒了附近路面维修公司用于打围的锥形桶,原本用于固定锥形桶的石头因此产生了位移,出现在了杨女士出行的道路上。

杨女士遂将该机动车驾驶人、车辆保险公司、现场施工方诉至法院。但所有被告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我驾驶汽车出了交通事故后才无意导致石头出现在道路上。”“被保险车辆并没有和电动车之间发生直接接触,并非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施工单位已经在现场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已尽到了法定的警示义务。”

驾驶人明知发生事故未处置离开

被判承担8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发生事故后未对现场进行有效处置而是径直离开,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故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以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非直接接触的空间问题等作为免责抗辩。

施工单位在施工后用锥形桶及警示杆进行打围处理,并用石头对锥形桶进行固定,虽能够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该处理方式本身具有一定安全隐患,且在施工完成后未按规定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而本次事故的发生即是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避让锥形桶引发直接撞击行为使得打围石头发生了移位所致,故施工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评判事故起因、各方行为及过错程度,酌情认定驾驶人承担80%责任,施工单位承担20%责任,驾驶人责任部分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超出保险责任部分,由驾驶人自行承担。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维护公共道路安全和通畅是道路管理人和交通参与人的共同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马丹提醒,维护公共道路安全和通畅是道路管理人与交通参与人共同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律对具体侵权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二者的责任范围有明确界定:行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从事了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作为物件损害责任的一种,其特点在于致害物为妨碍他人安全通行的物品,该妨碍物既可以是固体,如晾晒的粮食、倾倒的垃圾等,也可以是液体、气体,如泄漏的石油、排放的烟雾等。

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具体行为时,不能只图一时便利或发生妨碍通行情况后一走了之,莫要等到受害人上门索赔时才后悔当初行为的草率,实施行为时多考虑考虑该行为是否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以避免不必要损失和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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