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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三菱汽车(“莆田市母子”告倒三菱集团:一个痛失丈夫的普通中国女人)

2025.02.08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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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失去丈夫的家庭是不幸的,这代表失去了家庭的核心,失去了一个爱的支柱。这是一位普通的中国女人,带着孩子向日本著名企业提出诉讼,五年上访,一审败诉,在几乎无望胜诉的情况下,她凭借顽强的斗争终于讨回了说法,告慰了丈夫的冤魂。


‬风挡玻璃无故爆破,林志圻因爆震猝死

1996年9月13日对于莆田市交通局林志圻一家来说是个黑色日子。清晨,林志圻与兄林志仁、司机刘文彬开一辆日本三菱吉普车往福州市去。早上7:02,车至福州市仓山区福厦公路渡边村时,前风挡玻璃突然爆破,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林志圻“哎哟”一声,司机刘文彬连忙停车,只见林志圻已昏迷过去。刘文彬、林志仁立即拦车将林志圻就近送往福建省武警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林志圻的死亡原因为:爆震伤、呼吸心跳骤停。事故发生后,福州市仓山区交警支队及时勘察现场,并鉴定这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莆田市母子”告倒三菱集团:一个痛失丈夫的普通中国女人

噩耗传来,林志圻之妻陈梅金悲痛欲绝。林志圻、陈梅金夫妇感情深厚,他们的儿子林德鑫不到十岁。在陈梅金和幼子林德鑫的眼里,林志圻是全家的顶梁柱,他的猝死,无异于家庭大厦的瞬间坍塌,陈梅金顿觉天昏地暗。

早晨出门还是好好的一个人,两小时后却猝死,死因不明不白,作为生产三菱吉普车的日本三菱汽车株式会社该不该承担车辆质量之责?身为莆田市城厢区干部的陈梅金于悲愤之际,决心将丈夫的死因搞个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并为此“讨个说法”。

‬五次进京上访不果,遂将“三菱”诉上法庭

从1996年9月到1999年初,因上访共花费旅资5万余元。这时的陈梅金,不但心力交瘁,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接待过她的有关部门除了同情之外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答复。与日本三菱公司驻北京事务所进行交谈,日方拒不承认林志圻之死与三菱汽车质量有丝毫关系,只勉强答应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补贴陈梅金5000元人民币。陈梅金虽难咽这口气,可上访之路渺茫,她一度也曾想放弃,但每次这种念头一闪现,丈夫那亲切的面容以及两人相濡以沫的情景便浮上心头,使她难以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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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初,陈梅金通过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的记者认识了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万华,这才使她在茫茫的上访路上看到了一线希望。李万华觉得这桩因风挡玻璃爆破致人死亡的案例颇为蹊跷,也很典型,经反复推敲,他认为陈梅金若诉“三菱”,既有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的因素。所谓不利因素:陈梅金称林志圻之死是因三菱吉普车风挡玻璃自爆所致,但玻璃无缘无故的自爆,谁能证明?怎样证明?而有利因素则是:日方认为,玻璃爆破系车辆追尾前车被其所载钢材、原木等物捅破的。

李万华认为,就算风挡玻璃是被钢材、原木捅破,但并末捅到人体上,林志圻尸表完好无损,至少是因为玻璃爆破而产生震动,致人死亡,单凭这一点,也可以说明玻璃不合格,质量有问题。李万华用肯定的语气对陈梅金说:“这场官司你能赢!”而“今日说法”的记者却对李万华说:这种案子在中国从没先例,虽然有法律意义,但打起来可能难度不小;而且,诉讼对方又是日本著名企业,实力雄厚,打赢就更不容易了,劝李万华和陈梅金三思而行。但陈梅金已下定决心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说:“林志圻虽然只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三菱'虽然是日本的大公司,但我也一定要将这场官司打到底!

陈梅金已无力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了,年仅29岁的李万华颇为仗义地说:“不必为律师代理费发愁,如果官司输了,就权当我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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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为了使证据更加充足、有力,李万华自费赴闽取证。三年前出事故时现场勘察的福州仓山交警支队再次为之证明:林志圻之死不属于交通事故;日方所说的车辆追尾,风挡玻璃被钢材、原木捅破绝不可能;三菱吉普车车身高、车鼻又长,就是追尾也不可能直捅玻璃,而不在车体上留下痕迹。林志圻之兄林志仁、司机刘文彬也出具了未追尾的证明。莆田市交通局出具证明称:出事后车停放在现场,交警不到两小时就赶到现场,死者身上完好无损。莆田市公安局当时验尸的法医也证明:死者尸表有针样状血点,没有钝器挫伤痕迹。

1999年5月,陈梅金和12岁的儿子林德鑫将日本三菱汽车株式会社诉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万华作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诉讼。

‬一审判定原告败诉!新闻媒体皆为不平。

中国妇女陈梅金和幼子林德鑫开始了艰难的对日本三菱汽车株式会社的起诉。然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还真让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的记者不幸言中:1999年1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要求被告日本三菱汽车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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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结果对于陈梅金来说无疑于雪上加霜,而对陈梅金的诉讼代理人李万华来说,虽然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却还是让他大吃一惊。在审判之前,他虽隐约听见一点儿风声,说这个案子对陈梅金不利,却压根儿没想到竟输得这样彻底。在一审判决过程中,李万华看见出庭的日方人员一副趾高气扬的样子。记者在现场采访日方人员时,他们竟说:“三菱”是全球有名的企业,三菱汽车怎么能有质量问题?“三菱”不可能输,不可能赔偿,如果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三菱”也只能适当拿出一点儿钱!

李万华愤慨至极。尤其是庭审当中,日方代理人当场质问李万华:你们说林志圻是因风挡玻璃爆破而爆震致死,那么什么是爆震伤?中国医学上就没有爆震伤之说;而在核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时,日方代理人竟说,原告进京上诉为什么要乘飞机?中国出差坐飞机是有级别标准的!李万华据理以争:“据我所知,日方人员为本案往福州去,来回均坐飞机。有何规定只准中国人坐火车,而不能坐飞机?难道中国人就比日本人低一头?”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的这些辩论似乎已经超出案件本身,它带有一定的民族情绪。李万华在法庭辩论中虽然以他慷慨激昂的辩论博得了人们的掌声,但法庭的最后判决却像一盆冷水泼在他头上。一审法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虽认定林志圻是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也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交通事故;但同时认定:事故发生后,为查明玻璃爆破原因,三菱汽车株式会社将破碎的风挡玻璃运至玻璃的生产厂家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委托其进行鉴定,于1997年1月得出的鉴定结论为:本次发生风挡玻璃破碎的原因并非玻璃本身质量问题,而确属外部因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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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同意此结论,后经车主福建省莆田市交通局委托中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损坏的玻璃进行鉴定,于1998年2月得出推断性鉴定结论为:前风挡玻璃为夹层玻璃,在不受外力作用下夹层玻璃自身不会爆裂。法庭据此认定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汽车株式会社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圻的死亡与三菱汽车株式会社无必然的因果关系,遂驳回了原告陈梅金、林德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梅金陷入巨大的失望和悲愤之中。她当庭表示不服,并表示要再上诉。

‬陈梅金据理再上诉,二审法院判其全胜!!

1999年12月10日,陈梅金、林德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作为陈梅金的诉讼代理人,年轻的李万华此时感到了身上的压力。他几乎不敢正视陈梅金那双整日通红、无比忧伤的眼睛。他不敢想像假如陈梅金二审败诉,她还能不能面对生活!这个农民的儿子深深地为陈梅金孤儿寡母的命运担忧,决心帮助他们母子打赢这场官司。为此李万华在北京走访、咨询了不少法律、法学专家,而专家们却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这案子要全改判不大容易。作为律师,李万华当然知道,二审完全改判一审的概率非常低,寥若晨星。专家们的推断虽然增加了李万华身上的压力,却并没有使他气馁。他相信自己,同时更相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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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25日上午9时,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日方委托代理人问李万华:“你方说林志圻是爆震伤致死,何谓爆震伤?中国医学科学就没有这个词汇,它有什么确切的定义?”

李万华早有准备,引经据典地答道:据吴公民等人所著的《野战外科学》第五章就有冲击伤之说,冲击伤即临床上所说的爆震伤,主要是指空气冲击波和水下冲击波直接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损伤,它可以造成人体内脏出血、破裂、损伤,而典型的冲击伤的特点是多发性内脏伤,体表常完好无损。李万华在宣读了书上的这段原话后又说:“这与本案林志圻死亡状态十分吻合!”

在法庭辩论中,案件的焦点问题是:爆破玻璃是“三菱”单方擅自运往日本检验,还是征得中方同意才运往日本。在本案二审期间,为慎重起见,北京市二中院的主审法官还亲自赴闽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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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过缜密的调查和庭审后认为,林志圻所乘坐日本三菱吉普车的前风挡玻璃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是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焦点。陈梅金、林德鑫为证明风挡玻璃有质量问题,向法院提交了医院诊断、尸表检查结论、事故通知书,根据上述证据应认定林志圻系爆震伤猝死。

林志圻生前所在单位莆田市交通局曾分别派员和致函三菱汽车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要求将封存的玻璃交中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是否有质量问题,三菱汽车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承诺后却擅自将玻璃运至日本生产厂家,其行为已将举证责任转移由三菱汽车株式会社承担。由于玻璃被运至日本,后又运回北京,除已无法证明是原物外,且亦相当破碎,致使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无法进行强度试验和爆破原因分析,三菱汽车株式会社举证不能,理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菱汽车株式会社将风挡玻璃交给生产厂家后,双方当事人即失去了对该玻璃的实际控制权,无法证明厂家的结论是针对破损的玻璃原物做出的,且该生产厂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主体资格,故日本旭硝子会社二份报告书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所进行鉴定的结论无证据效力。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仅凭照片而得出判断性的分析报告中,没说明是何种外力所致亦无证据力,故本院不予采信。

2000年8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对本案开庭判决:

一、撤消原审法院对此案之判决

二、日本三菱汽车株式会社赔偿林志圻之妻、子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人民币49. 6万元;

三、二审诉讼费各10010元均由三菱汽车株式会社负担。

法庭宣判后,远在福建莆田的陈梅金听到这一消息,泣不成声地说:“总算可以告慰林志圻的亡灵了。”她还说:“我坚信人民法院能够为人民做主,一个普通中国人的性命也不是廉价的!”


写在最后说实话,我不喜欢日本人,不喜欢日本的东西,不喜欢日本这个民族,不要问我为什么,以上仅代表我个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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