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审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让生态保护不止于治罪
中新网杭州6月4日电(郭其钰)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世界濒危物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华南梅花鹿的核心种源保护地,华南梅花鹿野生种群极具科研保护价值。然而,当地两村民为满足口腹之欲,非法猎捕、杀害了2只华南梅花鹿。
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在刑事治罪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0元,专项用于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科研保护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杭州中院 供图)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杭州市临安区的方某、周某在明知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野生梅花鹿出没的情况下,经事先预谋,将4个弹簧捕猎套及信号发射装置安装在保护区内,导致2只华南梅花鹿被猎捕、杀害,其中1只为种群扩繁试验样本。
2024年5月,方某、周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各8000元。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4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中国民法典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可以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有助于恢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功能。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法院查明,方某、周某明知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出没,仍投放捕猎套,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符合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
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既要彰显惩罚性赔偿金的预防、惩戒作用,又要综合考虑被告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0元。
“保护野生动物,正是保护人类自身。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屏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守护呦呦鹿鸣。”该案审判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唐学兵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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