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退休“老冯”被境外间谍拉下水 自己窃密还发展下线
原标题:国家安全之弦 须臾不可松懈
近期,国家安全机关侦破一起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委托在华调查咨询公司,以感情拉拢、金钱收买、合同包装、项目合作等手段,诱拉我核心要害岗位退休人员,搜集窃取我国家秘密的案件。
别有用心的咨询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为获取我国某重点行业发展情况,委托在华调查咨询公司在我国该行业内寻找“专业的咨询顾问”,并将该行业核心要害部门退休人员冯某列为重点拉拢对象。随后,该调查咨询公司人员频繁与冯某联系,利用其退休后保密意识松懈、与原单位在职人员仍有密切交往的便利条件,许以高额“咨询报酬”,极力拉其下水,希望冯某提供该领域核心涉密信息。冯某同意提供咨询后,该调查咨询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将搜情窃密行为伪装成商务咨询活动,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暗藏祸心的合作
合同签订后,冯某还将已离职的原下属江某发展为下线,打着推动项目运作的幌子,广泛动用两人在该行业积累的人脉资源,搜集、刺探相关核心重点项目建设初期的总体规划、部署考虑、项目进展等情况。然后,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定期编写所谓咨询报告,经过加密处理后提供给该调查咨询公司,再由该公司翻译整编发送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二人借此收取了巨额经济报酬。
锒铛入狱的结局
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固定了冯、江二人的犯罪证据,及时破获案件。后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冯、江二人向境外提供的信息中包括数份机密级国家秘密和情报,严重损害了国家安全和利益。最终,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人民币。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要始终明确底线、红线,时刻紧绷维护国家安全这根弦,不能以离岗离职为借口放松对自身的保密要求,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更不能充当境外机构对我实施情报渗透窃密的帮凶。如遇有以“咨询”“项目合作”等为名要求搜集提供涉密敏感信息的,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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