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咨询费18万元,孩子却未正常入学 法院:全额退还,不支持利息
为让孩子读名校支付咨询费18万元,未正常入学起诉退款
法院:全额退还,不支持利息
四川阆中的肖某,为了让两个孩子读绵阳某名校,和一家咨询公司签订协议,支付咨询费18万元,并备注9月1日前正常入学就读,否则全额退款。后因未能按约入学,肖某向绵阳涪城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18万元并支付利息。近日,绵阳涪城法院作出判决,咨询公司应将收取的18万元退还给肖某,但肖某明知子女不具备目标学校入学资格,仍不遵守正常招生秩序,试图通过“中介运作”等不正当手段破坏义务教育入学秩序,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对肖某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2024年7月,家住四川阆中市的肖某为让孩子郑甲、郑乙进入绵阳某知名学校就读,通过熟人介绍联系到绵阳某咨询公司,并与其签订《咨询服务委托协议》,约定该公司为郑甲、郑乙提供咨询绵阳市某知名学校的升学规划咨询指导服务,咨询费用为18万元,并备注9月1日前正常入学就读该校,如9月1日前未正常入读,则全额退款。肖某按约向某咨询公司支付18万元。后因郑甲、郑乙未能按约进入绵阳市某知名学校,2024年10月,肖某将某咨询公司起诉至涪城法院,要求该公司按约退还18万元委托费用并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肖某及郑甲、郑乙的户籍与房产均不在绵阳市辖区内。经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核实,郑甲、郑乙二人确实不符合绵阳市相关学校的入学条件。
咨询公司辩称,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内容是针对升学政策进行详解,并提供升学规划指导服务。公司已依约提供了政策指导与规划服务,因此不应退还委托款项。
法院结合双方委托协议内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实质是为规避正常的入学流程,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绵阳某知名学校入学手续,此举不仅扰乱了教育的公平程序,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认定该委托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咨询公司应将收取的18万元退还给肖某。但鉴于肖某在明知其子女不具备目标学校入学资格的情况下,仍不遵守正常招生秩序,试图通过“中介运作”等不正当手段破坏义务教育入学秩序,肖某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对肖某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涪城法院判决某咨询公司退还肖某18万元。
法院提醒,父母希望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这本无可厚非,但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试图通过“走后门、托关系”让孩子读名校并不可取,否则不仅不利于孩子的教育,更有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严重后果。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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