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凳子”致同学摔伤,怎么赔?
202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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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掉同学凳子致其摔倒骨折,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前不久,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校园“抽凳子”案。
2024年3月,初一学生赵某课间路过同学李某的座位。在李某刚要坐下时,赵某从背后突然抽掉李某凳子,李某坐空摔倒在地。经诊断,李某骶椎骨折,需住院治疗。后李某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赵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并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核心争议在于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因赵某突然抽掉李某凳子,导致李某坐空摔倒在地、骶椎骨折,赵某虽没有故意伤害李某的主观心态,但其在玩耍过程中导致李某受伤是客观事实。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赵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其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关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前,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过日常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时,学校无法预判并及时阻止赵某抽凳子这一明显具有突发性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将李某及时送医、垫付费用并通知家长。对于李某受伤,学校无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由赵某监护人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中的合理合法部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
稿件来源:法治日报生活
本报记者 刘欢
本报通讯员 舒奕 邓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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