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AI携手创作,需厘清著作权边界
【创新谈】
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主体应该是AI工具的开发者还是使用者?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边界在哪里,其价值又该如何评估?随着文生图、图生图、图生视频等大量AI工具进入创作领域,由此引发的著作权纷争引人关注。
其实,对于AI生成内容作品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世界多国对此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
近日,继北京、武汉相关案例宣判后,江苏首例人工智能生产内容(AIGC)著作权纠纷案“落槌”。法院认为,原告对相关文字和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上述几地的案件中,用户在使用AI时,或多或少都通过设置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校正图片呈现效果、后期修改等流程,最终得到图片。多地法院对于用户在AI生成内容中投入的独创性智力劳动予以认定,这为今后此类纠纷的定分止争提供了参考。
近年来,AI技术的突飞猛进,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完善提出了全新课题。应当看到,无论AI工具如何高超,也无法代替创作者的匠心独运。AI生成内容的核心价值,应该来自人类在使用AI时的独创性表达。而如何量化使用者在AI生成内容中的智力贡献,尚需在著作权法中进一步厘清。
此外,AI工具的“智能”源于人类预设的算法和训练数据,如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就被用作训练数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AI生成内容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形似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也需要明晰。
但无论如何界定AI作品属性,总的原则应当是:如果AI生成内容中蕴含了作者的个性化思维和创意性表达,则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既是对创新的尊重与激励,也将促进知识传承、文化传播和技术进步,为后续创作提供灵感来源,进而催生更多高质量作品。
当然,在诸多法律模糊地带得以厘清前,我们寄希望于AI服务提供平台、内容分发平台强化行业自律,共塑AI创作生态。比如,AI服务提供商可对有著作权的内容进行标记,并避免将未经授权的内容作为训练数据;内容分发平台发现有侵犯著作权嫌疑的内容应及时断链、下架,等等。
明确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既是对法理逻辑的重新梳理,也是对人类创造力的时代呼唤。我们相信,那些倾注了人类独特思想的创意表达,将为人类缔造更加瑰丽多彩的精神世界。(科技日报 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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