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火灾统计管理规定》5月起施行,增加“轻微火灾”分类
中新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邵萌)记者从国家消防救援局了解到,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联合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同步废止。
据介绍,新《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归口管理部门由公安部调整为国家消防救援局,规定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建立火灾数据共享通报机制,汇总掌握全国的火灾情况。明确“国家消防救援局归口管理全国的火灾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主管单位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以及铁路系统、水上航运、民用航空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领域和地区的火灾统计职责和范围进行了明确。
《规定》延长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增加了“受灾户”火灾等级划分标准,调整了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火灾伤亡救治资料和医学研究临床数据,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从7日延长至30日,更加准确反映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在对城乡居民家庭火灾的统计中,重新将“受灾户”列入火灾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户”与“受灾户”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原“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对应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万元、1亿元、3亿元”。
《规定》增加了“轻微火灾”分类。在分析火灾历史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农村、东部西部的收入差距,在“一般”火灾等级中增加“轻微火灾”分类,明确“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低于1000元的为轻微火灾”,并规定了现场登记统计轻微火灾的工作机制。
《规定》强化了火灾统计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火灾统计数据不应当直接作为考核、评价区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指标,鼓励探索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设定火灾统计机构、单位及其负责人、火灾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义务;强调火灾统计管理主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和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增设统计违法通报、移送制度;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火灾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火灾统计数据,违法干预火灾统计工作,拒绝、阻碍火灾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处分的措施和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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