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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明(避开地点巡逻,见面也不抓,矿山保安“监守自盗”与盗矿者同堂受审)

2025.02.20 来源: 浏览:

2021年9月1日上午,广西河池市南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重大井下盗矿刑事案件。5名华锡集团大厂铜坑矿保卫科工作人员涉嫌与外来盗窃人员“里外勾结”,“放水”掩护盗窃人员盗矿行为,与6名涉嫌盗矿被告人同堂受审。

避开地点巡逻,见面也不抓,矿山保安“监守自盗”与盗矿者同堂受审

庭审现场

避开地点巡逻,见面也不抓,矿山保安“监守自盗”与盗矿者同堂受审

南丹法院代院长李治宏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

避开地点巡逻,见面也不抓,矿山保安“监守自盗”与盗矿者同堂受审

南丹检察院代检察长刘晓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江与被告人王某高伙同他人商量好到华锡集团南丹县大厂铜坑矿井下盗矿。计划由王某高等人在井下盗矿。由张某江出资购买材料及买菜供应、联系疏通铜坑矿保卫科的关系以及联系司机驾车运矿出矿、卖矿等事宜。之后,张某江与铜坑矿保卫科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宁商量好,每次下井盗矿由杨某宁安排铜坑矿保卫科人员放行下井,并故意避开王某高等人盗矿的地点巡逻,或见面后不抓,以及在出矿时放行等,盗矿成功之后给其挂班费及以原矿石的重量分取好处费。出矿时分别联系被告人罗某宽、韦某杰等人拉矿出地面并支付运费。

避开地点巡逻,见面也不抓,矿山保安“监守自盗”与盗矿者同堂受审

11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从2020年12月10日开始至2021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江等人以上述方式5次到铜坑矿井下实施盗矿行为,先后盗得5198.8公斤铅锌锑原矿石,并由被告人罗某宽、韦某杰驾驶川路车运出地面,之后由张某江组织销赃得到249260元。

2021年1月7日16时许,张某江团伙第6次以相同方式从铜坑矿井下盗得1975公斤原矿石。期间,铜坑矿保卫部工作人员被告人韦某接到杨某宁的通知后,于当晚其在门岗值班时故意将张某江团伙盗矿人员放行下井装矿运出井,后运至南丹县大厂镇铜坑菜队原恒峰冶炼厂存放。之后在被告人曾某新、李某将矿石从该处运往贵州独山方向时在南丹县城关镇龙皇坡下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批被查获原矿石价值65788元。

同时在案已查明,张某江盗矿团伙在作案期间,铜坑矿保卫部工作人员被告人周某、韦某某、梁某明在接到杨某宁通知后,在其值班时有意避开王某高等人可能盗矿的区域进行巡逻或发现盗矿人员便故意放行,事后张某江所获赃款分给杨某宁挂班费再由杨某宁分给周某等被告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江、王某高、杨某宁、韦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韦某杰、罗某宽、周某、梁某明、韦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新、李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仍予以转移、销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

避开地点巡逻,见面也不抓,矿山保安“监守自盗”与盗矿者同堂受审

法警向被告人出示证据

审判长李治宏在法庭调查前向公诉人、各当事人、辩护人等告知“三个规定”,依法有序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刘晓波代检察长代表公诉机关发表了公诉意见。11名被告人分别做出最后陈述。

因涉案被告人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潇湘晨报综合南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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