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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垫资协议(奔驰4S店的“垫资服务费”是税务筹划的成功吗?)

时间:2024-03-12 浏览量:

从陕西税务部门把“金融服务费”的定性为“垫资服务费”,我们能够看出“税务筹划”在这件事情当中的作用。虽然,理论上这事还有另外的可能。

垫资业务的原理与流程。

消费者向4s店贷款买车,厂家向消费者提供“免息”金融服务促销。这本来是一个既有利于厂家销售,又有利于消费者购车的一个好的促销政策。

这个政策的原理是,消费者付首付,同时申请汽车免息贷款,等待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审批通过后提车,每月按时偿还汽车本金即可。 但问题是4s店在这个流程中间赚不到钱。于是就需要把厂家希望消费者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或者名义价格很高的促销品“捆绑”进免息贷款的促销政策里。

这样,就需要设计一个消费者不抗拒,税务上“没毛病”的业务流程来

让消费者不抗拒很简单,只要“蒙”他,通过“高额”促销品、或者说这点手续费是免息的代价,达到让消费者不知情或者认可这是行业“潜规则”的目的就可以了;

至于让税务上没毛病,那就要稍微麻烦点。 因为4s店作为“正规”的公司,税务上要合规,于是4s店就根据客户想要立刻提车的心态设计了一个“提前提车”的服务,就是在汽车金融贷款没有审批完之前,客户可以把车提走,这中间需要有一个中间机构提供类似“担保”的服务,在这个案例中,这个机构就是“陕西元胜”,这个类担保服务就是所谓“垫资”服务。 消费者需要跟中间机构签一个合同,交3%的费用,然后就可把车当场提走。之后中间机构把收取费用的2/3以“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给4s店,4s店向其开具服务费发票。

垫资业务在合法性上确实无懈可击吗?

理论上讲,4s店的这个税收筹划没有问题。但实际上,这事不能深究,因为这件事情一旦深究,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双方虚假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虚假行为,4s店的行为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陕西元胜的行为就是虚取增值税发票(国内的税法将虚取”也视为虚开),这就触犯了刑事责任。

而陕西税务部门居然把这定性为消费者为了提前把车开走的“垫资”行为,很明显这是不想把矛盾扩大化的就合同论合同的个案处理方式。试问,哪一个消费者会因为可以早开几天车就愿意付上万元代价的?(但这个真正的原因被促销品或其它的话术等手段给替代了,而税务部门一旦定性,这种销售手段就合法了)

如果垫资合同被视为非法,那后果是什么?

至于中间公司开收据而不是开发票,则是明显的短视行为,一看就是一个低级财务人员或者是老板想当然的业务设计。大部分中间公司的做法就是让1/3的服务费进入私人账户或两套账的“内账”账户,其余2/3进入对公账户。所以中间公司很可能涉及到偷逃个人所得税、漏缴增值税、虚开增值税发票、两套账、偷逃企业所得税、现金支付工资、甚至是少缴漏缴员工五险一金等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由于公私不分还有可能被追查个人收入来源不明。所以,如果定性为非法,中间公司肯定是废了。

但现在税务部门居然明确定性这只是“垫资”合同!不知道为什么,可能是出于和谐的考虑吧。

学习吗?

这件事情本来可以产生的极其深远的影响,而且很可能影响的不仅仅是汽车销售业,还可能会涉及到房地产中介等诸多领域。会对那些没付出实质劳动,却获得大量财富的,同时国家又没有收到税的那些领域起到净化作用。但是很可惜,陕西税务局的定性表明,类似交易的税务筹划就可以这么做,利之星、陕西元胜,你们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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